一、管理剧毒物品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心,作风严谨,工作踏实,严于职守,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。
二、管理人员必须将剧毒物品建立详细账册,包括总账、明细账、领用审批单、领用记录册。
三、管理人员必须将剧毒物品按规定分门别类存放,并且在存放处贴上标签,注明“危险”字样。
四、任何领用危险物品者,必须持有分管领导签字的审批单,并办理登记领用物品名称、数量、用途、领用人签字等手续。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零用手续。
五、管理人员必须对易燃易爆、剧毒物品做好防尘、防潮、防腐蚀、防暴晒等各项工作,严格做好严防事故工作,避免因管理疏忽而造成不良后果。
六、管理人员要做好易燃易爆、剧毒物品存放室的防盗、防火工作,保持存放室内整洁。要按规定在存放室内配备防盗、防火设施,照明电路应定期检查,保证安全,消除隐患。
七、闲杂人员不得进入易燃易爆、剧毒物品存放室内,未经管理人允许,领用人不得进入存放室。
八、管理人员要具备保密意识,不得将易燃易爆、剧毒物品的名称、数量、性能告知他人。
九、易燃易爆、剧毒物品存放室 20 米内不得持有明火、吸烟,不得在存放室 50 米内进行电焊、电割等有明火火花、带电作业。
十、易燃易爆、剧毒物品自然失效,需要报废,管理人员必须事先提出请示申请。经主管部门审核、查验、确认可以报废时,由主管领导签字,做好账册登记,方可报废。
十一、对因保管不慎、管理不当,造成易燃易爆、剧毒物品丢失、损坏,管理人员应立即向主管部门、保卫处报告,不得延误时机。
十二、对因工作不慎、管理不当,造成后果的管理人员,要追求其责任。